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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内务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3-08-10  来源:法律系微信公众号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政治合格、实战能力强、勇于奉献的优秀人才,提高学生教育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准军事化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学生处是学院警务化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系部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对学生按学员大队、中队、区队、班建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学员大队在系部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辅导员管理与培养,组织学生落实警务化管理制度、体能训练和队列训练,有计划地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年级按需要可设中队,在学员大队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中队下设若干区队,区队设若干班,每班8—10人。

第六条学院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一)对党忠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三)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四)勤奋学习,刻苦训练,作风优良,素质过硬。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一日生活制度

第七条 起床。听到起床信号立即起床,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第八条 早操。各区队在指定地点迅速集合整队,向值班员报告,按顺序出操,每次时间通常为2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收操前要进行讲评。学员大队结合早操每周进行1至2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九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早操后,整理内务,洗漱并打扫寝室卫生,时间不超过30分钟,寝室值日生协助检查并整理内务卫生。

第十条 就餐。按规定时间在餐厅就餐,禁止在餐厅大声喧哗,严禁浪费粮食,禁止将食物带入教室。

第十一条 课前列队。各学员大队在指定时间和地点集合,警体委员迅速整队,检查报告人数,带到上课地点,上课前向任课教师报告学生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午休。午休时间保持肃静,不得私自外出或在公寓大声喧哗。

第十三条 课外活动。各学员大队有组织地开展文体活动和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第二课堂活动。

第十四条晚自习。星期日至星期四每天晚上必须收看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保证2小时的晚自习。

第十五条就寝。学生在熄灯前10分钟做好就寝准备,服装按顺序放在规定位置;值班人员及时掌握学生归寝情况。听到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停止一切活动,保持肃静。值班人员检查就寝熄灯情况。

第十六条 查铺。值班人员在熄灯后查铺。查铺时,不要影响学生休息,主要检查人员在位及就寝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次查铺情况要做好记录。学生处不定期抽查各系学员大队查铺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晚点名。各学员大队每周晚点名不少于1次,节假日以及外出参加大型活动返校后必须点名。晚点名内容包括清点人数,简短讲评,传达上级命令、指示等。

第二节 警容风纪

第十八条 着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该按规定穿着警服,保持警容严

(一)学生着警服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2.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胸号、胸徽、帽徽、领花、警衔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 戴。不得佩戴、系挂与警校学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3.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4.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 男生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生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5.学生着装时,除在教室、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6.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 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7.在宿舍内,警帽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8.学生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9.学生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10.2名以上学生着装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2人成行,3人成列,威严有序;

11.学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胸徽、胸号、帽徽、警衔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校外人员;

12.参加值勤、会操、队列训练、阅警时,应着制式常服、扎腰带戴帽子;上课、室内集会以及其他场合按要求着装。

(二)周日晚点名至周五下午自由活动前,一律着警服。

(三)学生非因公外出只能着便服,不得着警服。

(四)学生退学、被开除学籍、毕业时,其警用标志(胸徽、胸号、帽徽、警衔)一律交回系部学员大队。

第十九条 警服主要品种穿着规范

(一)执勤服。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胸号、胸徽;男生戴大檐凉帽,女生戴翻檐凉帽;

(二)常服。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胸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生戴大檐帽,女生戴翻檐帽;

(三)作训服。着作训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戴警便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或者制式圆领毛衣;

(四)多功能服。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胸号、胸徽,内着冬常服;男生戴大檐帽,女生戴翻檐帽;

(五)外穿式制式衬衣。外着外穿式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胸号、胸徽,通常系制式领带,也可以根据需要决定统一不系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男生戴大檐帽,女生戴翻檐帽;

(六)正课时,春秋季着常服系领带,夏季着夏执勤服,冬季着多功能服,穿黑色制式皮鞋;体育课、训练时着作训服,穿黑色胶鞋;

(七)大型集会、升国旗时,按要求着春秋常服,男生戴大檐帽,女生戴翻檐帽。

第二十条 仪容

发型。应注意保持头发整洁,经常理发,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留怪异发型。男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生发长不得超过衣领,不得烫发、不得染彩发。

(二)妆容。学生不得文身。着警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含彩色镜架、美瞳)。

第二十一条 警容风纪检查

(一) 各学员大队必须建立健全警容风纪检查制度。

(二)区队每周检查1次,中队每半月检查1次,学员大队每月第1周统一组织检查,学生处随时抽查。

(三)学生处成立警容风纪纠察队,开展检查、纠察等相关工作。各学员大队自行成立警容风纪纠察队,负责检查、监督本系学生的警容风纪。

第三节 举止和礼节

第二十二条 学生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回答“到”。在领受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进入教室或教师办公室,应敲门喊“报告”;进入其他人员房间时,也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公众场合要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插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打闹。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吸烟、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不得到经营性歌舞厅、网吧、游戏厅娱乐。

第二十六条 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喧哗打闹,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院内的礼节。晋见或遇见上级时,应敬礼(对经常接触的上级,只在每天第1次相遇时敬礼),上级应当还礼。学生遇见教师应主动问好。在室内,当领导、教师来到时,应自行起立,待领导、教师许可后再坐下。操课时不论在室内室外、队列与否,当上级领导来到时,均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发出“立正”或“起立”口令,并向职务最高的上级领导敬礼和报告。在值班、实验、就餐、文体活动、体力劳动以及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可以不敬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外人员的礼节。晋见或遇见上级党政领导人时应敬礼。与外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因公接触时,应敬礼。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主动致意。领导陪同外宾、外单位人员到来时,应敬礼或起立鼓掌欢迎。

第二十九条 参加集会,当奏国歌和升国旗时,列队人员应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戴警帽时行举手礼,未戴警帽时行注目礼。

第三十条 执行迎送国旗任务的人员应向国旗敬礼。国旗通过队伍正面时,列队人员应向国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第四节 宿舍内务

第三十一条 床铺要求

(一)被子叠放平整,有棱角,四周厚度相等,被口朝门放于床铺外侧;

(二)枕头平整,枕头下不放置其他东西;

(三)蚊帐贴壁悬挂平整;

(四)夏铺凉席,冬铺棉褥。凉席、棉褥外沿与床沿平齐,使用棉褥时须铺床单且要拉平;

(五)警帽放置在被子正上方,警徽与被口朝向一致,帽沿与被子边缘平齐;

(六)被褥、枕巾(套)、蚊帐、床单等要勤洗,勤晒,保持洁净;

(七)除规定的物品外,床上及四周空间不挂放其他物品,床下每人只准放两双鞋,鞋子摆放要整齐,朝向一致。

第三十二条 室内要求

(一)地面洁净,无杂物;

(二)桌凳摆放有序,桌面干净,桌上物品放置整齐;

(三)保持窗明几净,室内墙壁不乱画乱贴、乱挂东西;

(四)卫生用具按规定位置摆放,垃圾及时清理,卫生间保持洁净无异味。

第三十三条 个人物品摆放要求

(一)内务柜物品放置整齐;

(二)日常洗漱用品摆放统一;

(三)箱包及其他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四条学生离开寝室时,应及时关闭电源、水源。

第三十五条 坚持内务检查。各区队坚持每日检查学生内务,由辅导员自行或组织学生代表完成;学员大队每周至少组织1次检查;学生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

第三十六条 学生内务检查实行奖惩制度,学员大队对优秀宿舍给予一定奖励,对不合格宿舍应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五节 例会 请示 汇报

第三十七条 例会制度。分管院领导主持的学管例会每月不少于两次。各学员大队工作例会,每周不少于一次。区队工作例会,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八条 请示、汇报。请示、汇报通常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越级请示、汇报。凡属超越本级和个人权限的问题,事前须请示,事后须汇报。区队向中队、中队向大队、大队向系部汇报;学生处向院主管领导定期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交办的任务,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三章 请假销假和操行量化考核

第一节 学生请假销假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学生开学应在规定日期内按时到学员大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到校注册者,根据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全封闭管理。每周日晚点名后至每周五下午点名结束前,学生离校均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节假日离(返)校必须按规定时间执行。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必须按有关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外出请假应填写请假条,按照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持假条离校。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外出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情况特殊确需请假的,应持相关证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须持学院卫生所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除疾病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第四十四条 学生请假,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请假1天,由辅导员审批(辅导员每天准假人数不得超过本区队学生总数的5%);

(二)请假2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由学生大队负责人审批;

(三)请假5天以上2周以内者,报系分管副书记审批;请假2周以上1个月以内者,由系主任审批;

(四)请假1个月以上6周以内者,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五)请假超过6周以上者,按照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因故不能按期返校的,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节 操行量化考核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操行量化考核。考核包括政治态度、作风纪律、一日生活制度执行情况、警容风纪、内务卫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考核基础分80分,附加分满分20分。

第四十八条 操行量化考核由区队干部负责,每天考勤,按规定计分。

第四十九条周日晚点名时向学生公布本周考核成绩,经核实无误后,载入学生操行量化考核表。

第五十条 加分

(一)学生内务检查被评为优秀寝室的,每人每次加0.5分;

(二)在学院各部门和各系组织的文体活动获团体或个人名次者,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分,第三名加0.5分;

(三)在校期间参加省级以上各类专业技能、体育比赛等活动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加2分;参加者每人加1分;

(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被通报表扬或收到感谢信者,加5分。

第五十一条减分

(一)警容风纪不符合第十八至二十条内容之一者,每人每项减1分。

(二)宿舍内务不符合第三十一至三十四条内容之一者,每人每项减1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减2分:旷课1学时(集体活动缺1次按旷课1学时计,早操、上课迟到3次按旷课1学时计);没有诊断证明,未经准假,不参加早操、训练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减4分:形象岗值班不规范或擅自离岗;不能正确处理和对待个人问题,散布不满情绪,恶意中伤他人;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减6分:不服从管理、纠察,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威胁、辱骂、阻碍区队干部工作的;将学生证、制式警服借给他人使用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减8分:因违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制造、散布、传播谣言,影响学院稳定、同学团结;在公共场所起哄、围观闹事或威胁他人;窃取集体、他人财物,情节轻微;酗酒、赌博,故意破坏公共财物。

(七)学生因某一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减分如下:警告,减10分;严重警告,减12分;记过,减15分;留校察看,减20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其他行为需要加分减分的,参照以上所列举的行为酌情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操行量化考核成绩的运用

(一)每学期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及排列名次,经学生确认、辅导员审核后张榜公布,学年综合考评成绩取两学期的平均值;

(二) 学生每学期的综合考评成绩与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评比挂钩,并记入本人学年鉴定表,同时对学生的组织发展、就业推荐有重要参考作用;

(三) 学生因表现突出累计加分以20分为限,期末操行量化成绩满分以100分为限;

(四) 学生平时的量化加分减分不能互相抵消,只在学期结束计算总评成绩时互相加减;

(五)学生因某一违纪行为受到处分,其量化减分计入期末量化成绩中,不再给纪律处分。

第四章 值班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值 班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管干部值班制度。由学生处、各系学管负责人带班,设立固定的值班场所值班。主要职责是,检查全院学生管理、生活秩序;检查各系值班辅导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及时传达给有关人员;检查安全措施,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第五十五条建立辅导员值班制度,由辅导员轮流在本大队学生宿舍区住宿值班。主要职责是:检查一日生活制度执行情况,维护正常学习秩序;检查区队值日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检查大队的安全状况,组织指挥学生应付突发情况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第五十六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记录。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五十七条紧急集合是学院、各学生大队根据上级的紧急命令,执行上级布置的紧急任务,应对意外情况或进行演习的一种备勤行动,相关领导必须现场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学院制定应急预案,规定应急集合场地的位置、进出路线、报警信号、通讯联络方法和到达集合场地的时限以及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

第五十九条 学生大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后,应立即组织所属人员,迅速而有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待命准备。

第三节 点 验

第六十条 点验是对教学设施、武器装备、学生被装和其他物品的维护保养、管理、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违禁物品、公安机关管制刀具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各系部每学期至少进行1—2次点验,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安排点验。

第五章 报告词和形象岗

第一节 操课报告词

第六十二条 报告词要简明扼要,其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或活动,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对直接领导不报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等。示例如下:

(一)对直接领导的报告

1.某大队在进行队列训练时,大队长向系处领导的报告词为“主任(处长)同志,学生第X大队正在队列训练,请指示”;

2.学员大队集合时,警体委员向指挥员的报告词为“指挥员同志,X区队应到XX名,实到XX名,请指示”;

3.学院检阅时,指挥员向院长报告词为“院长同志,阅警前学生列队完毕,请检阅”。

(二)对非直接领导的报告

1.大队长在进行队列训练时,大队长向院领导的报告词为“院长(书记)同志,第X大队正在进行训练,请指示,大队长XXX”;

2.区队参加会操时,指挥员向现场最高领导的报告词为“领导同志,会操前队伍集合完毕,请指示;

3.学院及系部处室领导到教室检查自习,区队长向领导的报告词为“领导同志,X X区队正在自习,请指示”。

(三)课堂内的报告词

上课铃响后,先由授课教师发出“上课”口令,警体委员发出“起立”口令,向授课教师报告(行注目礼)。报告词为:“老师同志,XX区队应到XX人,实到XX人,请指示”,待教师还礼后,下达“坐下”口令。听到下课铃后,教师宣布“下课”,警体委员发出“起立”口令,向教师行注目礼,待其还礼后即行下课。

第二节 学生校门形象岗值勤

第六十三条 学院大门形象岗是展示学院警务化管理的窗口和平台,是学生警务化训练的基本内容之一。

(一)学院形象岗由各学生大队安排学生轮流站岗。站岗时间为每天上午7∶00上岗,晚7∶00下岗,每人每岗值班1小时;

(二)站岗人员应着警服、戴帽子、扎腰带,必须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文明礼貌、不得脱岗,姿势采用立正或跨立动作;

(三)学生站岗期间不得玩手机、戴耳机、聊天、接收和转交物品等,交接班时应相互敬礼。

第六十四条学生处、各系对学生站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站岗违纪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公寓管理

第三节 日常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生到校报到注册后,由所在系部统一安排住宿,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抢占寝室和床位,也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六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门禁制度。每天早 6:15开门、晚22:30锁门(操课期间锁门,双休日、节假日零点锁门),操课、晚自习期间学生无故不得返回公寓。因特殊原因需进出时,凭请假条、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出。亲属进入公寓时,由学生带领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严禁学生翻门、翻窗、越墙出入学生公寓。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在寝室内外高声喧哗或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不得在寝室内喝酒、斗殴、赌博,不得在宿舍走廊踢球、打球;严禁在寝室内传播、复制、买卖、租赁淫秽书刊、影碟或其他淫秽物品;严禁在寝室内从事封建迷信或推销商品的活动;严禁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寝室、走廊的各种设备、设施不得移位、拆卸、毁坏;不得在墙壁、门窗、桌柜上乱写、乱画、乱刻;不得在室内外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损坏公物的,应当赔偿。

第六十九条 严禁男生进入女生公寓、女生进入男生公寓,严禁在学生公寓留宿外人。

第七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爱护公寓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果皮、纸屑或其他杂物,不得乱倒脏水。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离开寝室应当锁好门窗。

第四节 公寓安全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当增强防火意识,自觉爱护学生公寓的消防设备、设施。

第七十三条 严禁学生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公寓楼内,或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十四条 严禁学生在寝室内使用电磁炉、热得快、电热壶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不合格台灯、充电器、电插板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产品。禁止在寝室内燃点蜡烛、煤油炉、气罐和燃烧废旧物品等一切易引起火灾的行为。夏秋季节,点燃蚊香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十五条 学生要爱护公寓楼内配置的消防设施,严禁故意损坏安全监控器材,严禁破坏或擅自开启、使用消防器材。故意损坏消防器材,除照价赔偿损失外,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 严禁损坏公寓楼内安全疏散标志及应急照明灯,后勤处每月进行1次检查,保证停电时能启用。

第七十七条 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保卫处对公寓楼的消防通道每月进行1次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通道门标识清楚,能够正常使用。定期对学生和楼管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学生应积极配合检查。

第七十八条 学生应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危及公寓楼安全的隐患,应及时报告本楼值班人员或公寓主管部门。

第五节 公寓突发事件处置

第七十九条 公寓楼出现突发事件,楼管人员应联合学生干部首先做好学生的情绪稳定和安抚工作,避免事态扩大,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寓主管部门领导报告。

第八十条 当公寓内发生火灾及其他灾情时,楼管人员在第一时间应立即打开消防通道和安全通道,向公寓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

第八十一条 当公寓内发生群体性斗殴或刑事案件时,楼管人员应立即向公寓主管部门领导及保卫处报告。

第八十二条 在突发事态稳定后,楼管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的调查等工作。

第七章 安全保密

第一节 安全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院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学生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稳定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八十四条 各学生大队应当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经常性地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五条 各学生大队建立相应的安全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及时如实逐级报告,有效控制危害扩大,查明原因,妥善处理,总结教训。

第二节 保密工作

第八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增强保密观念,保守国家机密。

第八十八条 各学生大队应当对学生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公安、司法类专业学生应当妥善保管涉密教材、参考资料。在毕业时,应将涉密教材、参考资料交回学院统一销毁。

第八章 协助执勤

第一节 协助执勤范围

第九十条 按照培养应用型、实战型人才的要求,学院可以接受上级党政机关指派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学生承担协助维护社会稳定或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执勤任务,以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学院社会服务能力。

第九十一条 学院不接受任何商业性执勤服务请求,不为商业活动提供执勤服务。

第九十二条 组织学生开展协助执勤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在有课堂教学任务期间。执勤期间,必须保证学生安全,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

第二节 协助执勤的审批程序

第九十三条 学生处是学院组织学生开展协助执勤的主管部门。对经学院批准的协助执勤任务,学生处应当协调有关系部组织实施。执勤结束后,应当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第九十四条 请求学生协助执勤时,有关部门应持单位介绍信与学生处联系。经学生处审核,派出学生在50人以内的,报请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派出学生超过50人的,逐级签署意见后报请院长批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的高职学生。

第九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7月2日起施行。学院原《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学生操行操行量化考核规定》、《学生请假销假制度》、《学生考勤实施办法》、《学生警容风纪规定》、《操课报告词规定》、《学生校门门岗执勤制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宿舍内务卫生制度》、《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检查评比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