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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9-03  来源:法律系微信公众号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原则:

(一)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初次违纪,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四)受胁迫或诱骗的;

(五)实施违纪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认错,拒不赔偿的;

(二)在共同违纪事件中的主要责任人;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在校外违反相关规定,影响恶劣的;

(六)指使他人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的;

(七)其他干扰、妨碍违纪行为查处的。

共同违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反纪律的行为。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要违纪责任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次要违纪责任人。无法区分主要和次要责任人的,均按主要违纪责任逐人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处分考察期内再次违纪的,加重处分。本条所规定的加重处分是指在规定处分类型以上给予处分。

第九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学院考试中违纪的,依据《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诚信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各类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学生资助、比赛竞赛等工作或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和安全管理秩序的,有下列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有吸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 、进行邪教或封建迷信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传播非法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打人、打架或寻衅滋事,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或者组织、参加聚众闹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园内私藏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主动上交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七)在校园内酗酒,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酒后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 在校园内参与赌博,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乱扔垃圾、焚烧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日常教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院门禁制度和作息制度,翻越学院围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翻越学院围墙在外过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不满,威胁、辱骂或殴打履职学生干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用语言或肢体等行为威胁恐吓教职员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课堂、体育馆、公寓楼、学生食堂等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致使教育教学工作或集体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请销假制度,不假外出或逾期不归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伪造或涂改请假条、未经批准着警服外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院警务化管理规定,依据《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量化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门禁期间,无正当理由强行进入公寓,经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正常休息时间,进行棋牌类活动或播放大功率音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公寓内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公寓内违规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无故缺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17课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33课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天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49课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65课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一周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81课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按旷课论处。其中,早操为1课时,晚自习为2课时,讲座、会议等集体活动按实际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违反实习单位和学院的管理制度的,按照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实训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尚未构成刑事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骗取公私财物或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涉及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拾物不还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不归还的,给予记过看处分。

(三)冒领、隐匿、毁弃、私自拆开或查看他人邮件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公安机关或学院网络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国家、政府、学院或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窃取组织、他人机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序良俗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于以下处分:

(一)造谣诽谤、诬陷谩骂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用语言、文字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用行为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自身有严重传染疾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稳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从事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作如下处分:

未经允许擅自发布学院相关工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大型活动安保等专项工作中,泄露相关工作机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发现其他学生严重违纪不制止、不报告或隐瞒包庇者,依据当事人的处理结果,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其他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组织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送交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所在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处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系重新审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可对违纪者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或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 违纪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5日之内查清违纪事实,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相关部门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书,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章 处分期限及解除

第三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以及记过等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被处分的,新的处分期限从新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原处分期限不再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研究后提出建议,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所有解除处分决定均应报学生处备案。

对毕业年级学生的违纪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经相关部门证明其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材料包括:

(一)学生本人申请及考察期内的情况汇报。

(二)所在区队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议的材料。

(三)学生所在系依处分权限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或建议。

(四)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须有学生处审核意见及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五)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其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申 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或本级别。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9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日学院党委会议通过的《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处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